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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4-29      来源: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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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行政监察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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